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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研究

第三方物流的责任风险及法律防范

来源:《中国物流与采购》发布时间:2013/2/16 13:46:00

随着全球化竞争的加剧、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西方掀起的放松管制浪潮,市场机制迅速地推动了运输业发展,并伴之以企业回归主业、集中核心业务的高涨呼声,第三方物流得以诞生,日渐成为一个新兴行业。然而,第三方物流是在20世纪90年代才开始在中国出现,我国目前尚未制定专门的第三方物流立法,其他立法中也没有与第三方物流相关的法律条款,更没有涉及第三方物流合同双方实体的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这些都导致了物流合约风险的广泛存在,因此,第三方物流企业如何识别市场风险、利用现有的相关立法来保护自身的利益就显得极其的重要。

有关第三方物流服务提供者在国际上的定义尚不统一,“第三方物流服务公司”仅是物流服务提供者作为发货人(甲方)和收货人(乙方)之间的第三方,并不是一个独立的参与者,而是代表甲方或乙方。本文认为,广义上的第三方物流是提供部分或全部企业物流功能的服务的一个外部提供者,包括提供运输、仓储、销售物流、财务等服务的提供者。

第三方物流的责任风险分析

现代物流活动由买卖双方自己完成的比例越来越低,当由第三方来完成物流活动时,订立各种合约成为必要。由自己完成还是委托第三方完成,总的物流责任风险在量上不一定发生很大的变化,但是,责任风险承担主体发生了变化。通过物流合约,物流风险在合约当事人之间进行了重新分配。物流合约风险主要是指基于物流合约产生的当事人违约的风险。物流服务供给方和需求方均存在违约的可能,这些违约行为对另一方当事人来说就是一种风险。同时,对违约方而言,需要依照法律规定或合约的约定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也是一种责任风险。

第三方物流在从事物流业务中所面临的责任风险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第三方物流与服务需求方之间的物流主合约风险。第三方物流与服务需求方之间的法律权利和义务主要通过物流服务合同来约束,并在物流服务合约中承担着很大的法律责任。这些责任风险主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有关第三方运输及第三方仓储的相关条款而确定,如第291条明确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这就包含了第三方物流“按时、安全、准确运输义务”的一些法律责任。因此,在物流服务过程中,无论何时何处或者货物是否在其实际控制之下,或转由其他公司运输或保管,只要合同标的出现了问题或隐患,第三方物流都必须承担可能造成的法律后果。此外,在物流业日益发达的情形下,服务需求方对物流服务的质量要求也更为严格,第三方物流能否按照合约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数量等要求完全地履行合约也成为导致合约风险的重要因素之一。

第三方物流与物流协作分包商之间的分合约风险。在物流服务“供应链”中,由于物流企业自身资源的不足,并不具备实施物流业务各个环节的能力,第三方物流经常会将一定的业务委托给物流协作分包商完成,这就在当事人之间形成了相应的委托代理关系。第三方物流分包本质上强调第三方物流与分包商之间的合作,强调企业集中资源发展其核心业务和核心竞争力,而对非核心业务通过外包方式完成。但是,在第三方物流服务过程中,第三方物流与分包商之间可能由于信息不对称而产生两个问题,即逆向选择和败德行为。也就是说,分包商可能不具备提供某种质量水平的能力,而可能做出错误的质量承诺,也可能采取欺诈行为,存在着败德行为问题。在物流运作的全过程中,当客户发生损失时,无论是物流服务商的过失还是分包方的过失,一般都由第三方物流首先承担对客户即货方的赔偿责任。尽管第三方物流事后可以向违约的分包商索赔,但在对分包商的追偿中,在多数情况下是不能得到完全赔付的。

第三方物流与信息系统提供商之间的合约风险。高效的物流管理已被许多第三方物流视为节省成本、增加效益和使其服务具有竞争性价格的关键,许多先进的信息与通讯技术被第三物流服务商利用,以提供物流服务的高效运作。在物流领域,信息与通讯技术一般包括电子数据交换系统、条形码、销售时点信息管理系统、电子订货系统、数据管理系统、卫星跟踪系统、人工智能与专家系统等。但是,第三方物流在选择自己的信息技术服务商以设计、建立、维护物流信息系统的高速、有效运转时,同样面临两个问题,一是系统出现问题;二是商业秘密受到侵独。虽然第三方物流与信息系统提供商的法律责行可由法律和合同来确认,但当发生上述系统毁坏造成资料全部丢失,损失巨大,而又无法确定何方责任时,第三方物流仍需首先对服务需求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方物流责任风险的法律防范途径

目前,我国仅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中确定了货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但是关于第三方物流的法律地位只能依据《合同法》中有关第三方运输、第三方仓储的条款。因此,在现存物流法律法规不够完善的情况下,第三方物流必须充分地利用《合同法》、《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明确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规避可能产生的责任风险。

首先,依据相关法律,重视物流服务合同的签订,明确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责任。对于延迟履行责任、存货损失、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的法律责任,第三方物流应当根据民法的基本原则——“诚信原则”来分担责任,该原则仅以过失为其责任基础且要规定一责任限额。第三方物流在签订物流服务合同时需要参照《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及相关条款来清晰地划分各方的法律权利与义务关系。对于与分包商、信息技术商之间的合同,第三方物流必须在有法律专业人员和物流专业人员的共同参与下,平衡与客户之间合同的赔偿责任条款,明确各方的法律责任。在法律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双方要对“不可抗力”的概念和责任划分作明确规定。

其次,建立物流分包商的选择机制,实施控制与风险管理。在物流服务供应链中,分包商是整个供应链的源头,对分包商的评价和选择是物流服务供应链合作关系运行的基础。分包商在服务质量、服务成本、服务水平方面都直接影响这第三方物流的成功与否,也直接涉及第三方物流的经营风险与法律责任。因此,第三方物流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规避可能产生的风险:建立分包风险控制体系,避免风险事件。在实施分包风险控制之前,要根据分包风险识别和分包风险评估的结果,制定出分包风险控制的体系,从而使分包风险控制更加程序化。另外,第三方物流还要根据分包风险事件发生的概率、风险后果的严重性以及风险控制的资源来确定分包要控制的风险事件。落实分包风险控制的责任。第三方物流必须将分包风险控制的责任落实到具体的负责人员,这些人员必须对自己控制的风险负相关责任。分包风险控制效果的评价。分包风险控制效果的评价是对分包风险控制方案的效果进行科学的评价,包括对分包风险控制技术的实用性和分包风险控制收益的分析和评价,以为未来的物流分包商选择提供科学的依据。

最后,采用投保的方式来转嫁风险,分担风险责任。由于现代物流服务存在诸多的不确定因素,不仅与第三方物流本身的管理水平有关,还涉及到物流分包商、信息技术商的服务质量与水平。对于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过错导致的风险,通过投保,该风险可转由保险公司承担。对于加入保赔协会的会员,协会还可对公司管理体系提出建议,提供各种国际上防范经营风险的有效方法,通过投保能提高公司整体管理水平。除此之外,还可以根据自身风险情况,附加盗窃责任保险、提货责任保险、冷藏货物责任保险、错发错运费用损失保险、流通加工和包装责任保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