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欧盟碳关税的实行对我国进出口贸易产生了较大影响。本文在分析欧盟征收碳关税的原因及其合规性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以期对我国合理规避碳关税、正常发展中欧贸易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关键词:欧盟碳关税,合规性,国际竞争力,碳关税影响
本文得到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批准号:11YJAZH124、10YJCZH024)的资助。
2011年5月,欧盟委员会单方面宣布从2012年1月1日起对所有在欧盟境内机场起降航班征收碳排放费用(实质上具有“碳关税”的功能),欧盟碳关税正式拉开征收的序幕,在全球范围内引起轩然大波。其实,欧盟碳关税的实施有着复杂的政治、经济原因。依据WTO现有规定,欧盟碳关税的地位并不明确,目前还不能成为符合世贸组织法律的贸易政策。欧盟碳关税明显违反了《京都议定书》“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对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利和发展空间构成不公平限制。我国应采取积极的措施,规避欧盟碳关税带来的不利影响。
一、欧盟推行碳关税的起因
欧盟推行碳关税的最初设想,是希望通过碳关税纠正碳排放的负外部性,对“搭便车”的国家进行贸易制裁,以达到降低全球碳排放的预期目标。当然,碳关税是一个错综的国际政治经济问题,欧盟推行碳关税背后隐藏着复杂的战略利益分配关系。
1.避免碳密集型产业竞争力的损失。为了控制碳排放,欧盟实施了较为严格的气候保护政策,已形成了能源相对价格不断提高的局面,直接增加了欧盟各国碳密集型产业的生产成本,使其产品陷于价格劣势,导致国际竞争力的下降。另外,美国作为主要竞争对手不承担减排义务,更使欧盟对其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境况忧心忡忡。为了给欧盟碳密集型产业创造一个公平的国际竞争环境,避免其产业竞争力的严重损失,欧盟试图开征碳关税,以削弱非减排国“人为的比较优势”。
2.追逐低碳环保产业背后的商业利润。20世纪70年代,欧盟推行“生态优先”的绿色发展理念。为摆脱对传统能源的依赖,欧盟实施政策倾斜,鼓励清洁能源和低碳能源技术的开发和应用,并带动大批相关绿色产业的蓬勃发展。欧盟能源技术水平、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水平以及低碳减排设备的生产能力均领先于美国和日本。碳关税的开征必然导致世界贸易格局发生改变,首先是欧盟低碳与低能耗产品必定成为国际贸易的主要产品;其次是世界各国对清洁能源和低碳能源的需求呈几何级数递增,发展中国家为发展低碳经济,必将淘汰陈旧落后的高能耗、高污染、高排放的生产设备,必定向欧盟进口先进的低碳设备。欧盟掌握清洁能源和低碳能源的核心技术以及低碳减排设备的生产能力,足以保证他们获得巨大的商业利益。
3.重获气候变化谈判的主导地位。欧盟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大力推行气候外交。美国是欧盟***的贸易伙伴和竞争对手,欧盟在硬实力上无法与美国抗衡,便另辟蹊径,试图在气候与环保领域确立其领袖地位,谋求软实力制高点。
通过以上举措,欧盟试图向国际社会证明其在气候问题上“勇于承担责任的道义形象”,其目的是为了确立其在国际气候合作领域的话语权与主导权。然而,2009年12月底,在哥本哈根气候会议上,欧盟表现欠佳,被排除在气候协定核心谈判之外,其领导能力被严重弱化,甚至边缘化。《京都议定书》将于2012到期,新国际谈判的焦点是2013年后的全球减排目标和减排机制,谈判的结果将决定后京都时代的全球主导权。因此,欧盟试图打着发展低碳经济的旗号,借“碳贸易限制措施”之名,利用碳关税发出威慑信号,增强其在气候变化议题上的谈判筹码,重获气候变化谈判的主导地位。
二、欧盟碳关税的合规性分析
欧盟碳关税的单边主义做法一经提出,就遭到广大发展中国家的一致谴责和反对,认为这一做法不仅违反了《WTO协议》的现有规定,也违背了《京都议定书》“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为了更好地应对欧盟的具体碳关税措施,笔者认为有必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分析欧盟碳关税的合规性。
(一)《WTO协议》下欧盟碳关税的合规性分析
依据《WTO协议》的现有规定,欧盟碳关税目前还不能成为符合世贸组织法律的贸易政策,其地位不明确,处于合规与不合规的两难境地。
1.GATT1994第20条“一般例外”条款的(g)规定:允许缔约成员方采取“与保护可用竭的自然资源有关的措施”。碳关税是对高耗能、高排放、高污染的“三高”产品征收碳关税,直接提高其生产成本和价格,抑制其供给与需求,客观上可以减少碳排放总量,有利于治理全球变暖。基于此,2009年6月26日,世贸组织(WTO)与联合国环境署(UNEP)共同发表《贸易与气候变化》报告,措辞谨慎地认为碳关税可以符合WTO规则,首次提出各国政府可通过“碳税和能源税的边境税调整”来制衡因一国采取碳税或排放贸易而增加成本所带来的与别国产品价格差异的可能性。
2.WTO非歧视原则有两个基本要求:不得违反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从这一角度分析,碳关税与WTO非歧视原则存在着冲突与抵触,具有不合规性。
GATT1994第1条第1款规定:一缔约方对来自或运往其他国家的产品所给予的利益、优待、特权或豁免,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来自或运往所有其他缔约国的相同产品。碳关税以不同国家是否减排或所承诺的减排量为基础,征收不同水平的惩罚性关税。但由于目前发展中国家的能耗强度高,平均碳强度是发达国家的几倍甚至是十倍,发达国家所指的高能耗强度可能只是相对值概念,所以发展中国家的普通能耗产品都有可能被列为欧盟的征收对象。因此,欧盟国家征收碳关税具有比较明确的针对性,构成对情形不同的国家实施相同的单边措施的“任意歧视”,显然直接违反了本条规定的最惠国待遇原则。
GATT1994第3条规定:一缔约方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缔约国领土时,在关于产品的国内销售、兜售、购买、运输、分配或使用的全部法令、条例和规定方面,所享受的待遇应不低于相同国的产品所享受的待遇。该条款主要目的是禁止对进口产品实行歧视性的差别待遇。碳关税征收的关键问题是确定碳排放标准、计量相关产品生产过程中所消耗的能源和所排放的CO2。然而,由于碳排放计算标准各异,导致国内产品和进口产品的碳排放成本标准不同。碳关税的征收,相当于对进口和国产的同类产品实施了差别待遇,违反了本条关于国民待遇的规定。
(二)《京都议定书》下欧盟碳关税的合规性分析
据测算,从工业革命开始到1950年,人类由于利用化石燃料释放的CO2总量中,发达国家占了95%;从1950-2000年的50年中,发达国家的CO2排放量仍占到总排放量的77%。事实上,很大一部分碳排放是由于发达国家的全球贸易、对外投资、产业转移引起的,发展中国家正在为全球低端制造环节中的“三高”产品承担环境成本。
然而,欧盟在进行CO2配额的时候,并没有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进行区分,也没有区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同一产品的碳排放平均水平。欧盟碳关税的征收对象是非减排国的相关产品,在规则未定、形势未明的背景下,欧盟开征碳关税,明显违反《京都议定书》“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规定,且在隐性剥夺发展中国家的均等发展机会,是对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利和发展空间实施的不公平限制。
三、欧盟碳关税对我国经济的影响
欧盟碳关税的征收一方面折射出减排国与非减排国在减排责任承担方面的利益矛盾;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全球经济一体化背景下发展权与主导权之争的新动态。我国作为世界第二大能源消费国和碳排放大国,作为高耗能产品的出口大国,无疑是欧盟碳关税针对的主要目标国。欧盟碳关税的征收,必将对我国经济产生诸多不利影响。
1.直接减少我国对欧盟的出口额。我国出口市场对欧盟的依赖度高,欧盟已成为我国第一大出口市场。2010年,我国对欧盟出口额达到3112.3亿美元,约占出口总额的20%。但是,我国出口欧盟的产品中,高碳产品比重过高,排名靠前的机电、纺织、贱金属及制品等高碳产品总额占对整个欧盟出口额的79.3%左右。如果我国相关出口产品的生产技术水平无法达到欧盟要求,产品碳排放不过关,一旦欧盟开征碳关税,一方面会直接造成我国出口受阻和停滞;另一方面我国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去研发减排技术或购买减排设备,这也会直接增加出口成本,造成产品价格攀高,价格竞争优势将削弱,出口量便会减少。
2.加剧中欧贸易摩擦。自2004年欧盟成为我国第一大贸易伙伴以来,中欧之间的贸易摩擦也逐渐升温。欧盟碳关税的征收,直接攫取了我国厂商的利润,将导致我国出口产业遭受巨大打击。为维护国家利益,我国必然采取报复性的贸易措施,将加剧中欧贸易摩擦。贸易摩擦一旦升级为贸易冷战,双方都将成为受害者,将对中欧双边关系产生极大负面影响,甚至会引发其他更为严重的问题。
3.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目前,美国、日本、加拿大等发达国家也有实施碳关税的意图。欧盟碳关税的实施会对其他发达国家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其他国家相继效仿后的连锁反应,将波及我国整个出口贸易体系,严重影响我国出口贸易的发展。根据世界银行的研究报告,如果碳关税全面实施,我国制造业在国际市场上可能面临平均26%的关税,出口量因此可能下滑21%,这将对我国出口贸易产生极大负面影响。
四、对策建议
1.认清欧盟碳关税本质,坚决抵制其相关行为。欧盟碳关税的本质是以社会责任的名义构筑新型的贸易壁垒。我国应坚决抵制欧盟单方面开征碳关税的做法,采取适当的报复性措施,阻止或推迟欧盟碳关税的实施,给我国留出经济发展的缓冲时间,为国际社会通过谈判解决碳关税问题创造条件。
2.联合广大发展中国家,坚持并落实“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我国应在国际气候谈判中坚持并落实“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充分联合广大发展中国家,发挥国际组织尤其是联合国的作用,督促并约束发达国家切实履行减排承诺,承担碳减排的历史责任。我国应积极倡导以人均碳消耗量和历史累积排放量为基准的新型减排责任标准,使国际碳排放量参考标准区分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实际水平,进一步要求将发达国家提供的资金与技术援助具体化,为发展中国家争取要大的发展权。
3.发挥环境外交的作用,加强与欧盟碳减排的沟通与合作。一方面,我国必须积极参与全球环境外交活动,积极参加国际社会有关气候与碳排放的讨论和谈判,***限度地使国际碳排放标准能够满足我国的正当利益和要求,抵制欧盟单方面碳关税的行为。另一方面,我国应与欧盟增加沟通,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坚持有理、有利、有节的谈判原则,妥善处理碳关税引发的贸易纠纷,积极寻求加强减排合作的途径,形成有效的制度性安排,广泛开展环保科技和环保产品的双边合作。
4.实施对欧盟出口的商品结构升级战略,大力开拓新兴市场。随着哥本哈根会议的召开,欧盟会进一步强化碳减排的实施。我国应主动调整对欧盟的出口商品结构,实施出口商品结构升级战略,提高出口产品的技术含量和质量,鼓励出口低能耗、低排放的环保产品,有针对性地出台一些措施,控制高能耗和碳密度高的产品出口规模。同时,为克服欧盟碳关税对我国出口的不利影响,我们应继续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在巩固欧盟传统市场的同时,大力开拓新兴市场,降低对欧盟市场的依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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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闫云风.中欧贸易碳排放转移研究[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