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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研究

欧债危机下的中欧贸易摩擦新动向、趋势及应对

来源:CNBM发布时间:2013/1/15 14:03:10

 一、欧债危机下中欧贸易摩擦的新动向

  (一)欧债危机后的欧洲对华贸易救济案件

  2010年以来欧盟共对我国发起25起贸易救济调查。其中2010年发起11起贸易救济调查,包括8起反倾销调查,2起反补贴调查,1起保障措施调查。2011年欧盟对我国产品发起8起反倾销调查。2012年上半年欧盟已对我国产品发起6起贸易救济调查,包括4起反倾销调查,2起反补贴调查。

  首先,欧债危机后欧盟对我国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的案件数量占全球比重上升。欧盟对全球新发起反倾销调查的案件数量呈现明显的下降趋势,而对我国的调查不降反升,欧债危机后欧盟对我国新发起反倾销调查案件占其对全球发起调查案件的比重明显上升(见表1)。

  其次,欧债危机后欧盟开始对我国实施反补贴调查。2010年欧盟开始对我国产品实施反补贴调查,至今已发起4件反补贴调查案件,表明欧盟对华贸易救济措施开始向注重反补贴转变。

  再次,欧债危机后欧盟对我国终裁实施惩罚性关税的反倾销案件比重上升。2009年欧盟对我国终裁实施惩罚性关税的案件为6件,全球为10件,比重达到60%,比2008年的43.8%明显上升。2010年欧盟仲裁实施惩罚性关税的6件反倾销案件全部为针对中国的案件。

  (二)欧债危机后欧盟的贸易政策动向

  欧盟自2010年年底公布新的对外贸易政策以来,在政策层面对我国的贸易保护主义动向有增无减。

  一是推动贸易救济发动机制改革,拟授权欧委会在未接到企业申诉的情况下也可对某一进口产品主动开展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欧盟贸易委员正计划强化执法,修改其16年前制定的贸易防御体系,允许调查部门绕过产业申请环节,直接发起贸易调查。这意味着欧委会作为欧盟执法机构,可以主动进行贸易调查,而不是为回应某家企业或行业组织提交的正式申诉进行调查。

  二是欧盟对中国政府采购制度施压,着手修改欧盟贸易法规,若我国不向欧盟对等开放,将把我国排除在欧盟政府采购市场之外。欧盟提出为应对中国在政府采购市场的贸易保护主义,准备起草一份关于欧盟政府采购市场的法案,为欧委会关闭中国企业进入欧盟公共采购市场提供可能性。欧盟将规定在两种情况下,一是欧盟国家与某非欧盟国家之间在业务领域内没有国际承诺,二是该非欧盟国家没有加入欧盟国家加入的国际协议且有证据证明该国对欧洲企业有歧视行为,则欧洲国家招标机构有权将来自该国的投标者排除在外。

  三是在绿色壁垒方面出台若干法规,包括新的轮胎标签法规、空调新能源标识实施条例、将环保标签制度扩大至食品与饮料领域等。近年来欧盟对我国进口产品的通报与召回数量始终居首位。2010年,欧盟非食品消费品快速通报系统(RAPEX)共通报不合格产品案例2024个,其中中国产品高达1131例,占全年通报总额的55.9%2011年所有遭到RAPEX系统通报的国家中,中国位列第一。

  四是欧债危机后欧盟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进一步加强。2010年度欧盟海关截获的载有侵犯知识产权产品的船只大幅度上升,截获的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首要来源地是中国,占全部侵权产品的85%2009年欧盟与中国签署了加强中国与欧盟的海关执法合作的行动计划。2010年,双方决定将该行动计划延期到2012年年底。该计划在35个不同领域进行,涵盖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主要方面,重点关注中国知识产权法律的修订,特别是商标法的修订;并通过系统培训以加强中国地方知识产权局和执法援助中心处理知识产权案件的能力建设;为中欧知识产权海关行动计划的实施提供支持;支持中欧在地理标志保护方面的合作;加强民事和刑事程序方面的国际合作,特别是打击网络盗版和伪造;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等。

  五是欧债危机后中欧在航空碳税问题上发生较大分歧。201211日起,欧盟正式实施碳排放交易体系(ETS),要求有航线飞经欧盟领域的航空公司提交碳排放数据,并适用欧盟规定的排放配额,凡超过欧盟碳交易体系规定碳排放量标准的航班,都需缴纳相应的碳税。中国民航部门发布指令,禁止境内航空公司加入欧盟航空排放交易体系。欧盟已表示会重新审视和修订ETS,希望通过国际民航协会的协调,中欧双方能够达成协议。

  二、影响中欧贸易摩擦的因素及欧债危机后的变化

  (一)中欧贸易不平衡

  1.欧债危机后中欧贸易不平衡状况

  欧盟是我国贸易顺差第三大来源地,居于香港地区和美国之后。近年来,中欧贸易不平衡问题日渐突出(见表2)。

  人世以来,中国对欧盟出口的迅速增长和顺差的持续扩大,对欧盟内部相同产业的制造商和就业人员形成了压力,导致相关成员国和从业者的贸易保护主义高涨,并对欧盟整体的对外贸易政策产生了一定的消极影响,形成了欧盟贸易政策中的贸易保护倾向。

  欧债危机后,中国对欧贸易顺差出现“V”型走势。2009年对欧贸易顺差下降至1085.2亿美元,比2008年减少516.6亿美元,下降32.3%2010年中欧双边贸易额较2009年明显回升,中国对欧贸易顺差增速达到31.5%2011年受到欧债危机的冲击,中国对欧洲的出口增速放缓,加大了从欧盟进口的力度,贸易顺差仅比2010年微弱增长1.4%20121-5月中国对欧出口增速放缓,中国从欧盟进口除4月有所下滑外,基本保持平稳。中欧贸易不平衡出现缓解趋势。

  2.欧债危机后中欧贸易不平衡的趋势判断

  欧债危机后,中欧贸易不平衡的程度有所缓解。首先,欧元疲软,在相对长的一个时期内,可能难以有强劲表现。在此情况下,中国出口产品的竞争力将相对下降。其次,中国正在转变外贸发展方式,在进口政策方面已经进行了一定的政策调整,如适度扩大消费品进口。这将有利于扩大从欧盟的进口,有助于中欧贸易平衡。再次,在欧债危机后,欧盟整体经济处于波动与缓慢增长状态,有可能为了提振出口,对以往政策进行一定调整,包括适当扩大对华高技术产品的出口,这也有助于中欧贸易不平衡。

  (二)中欧之间产业竞争性增强

  1.中欧产业竞争性有增强趋势

  近年来随着中国的产业升级和研发能力增强,中欧产业竞争性趋势逐步显现。中国不但开始生产原本从欧洲进口的东西,还开始向欧洲出口高附加值产品。在部分原来欧盟具有明显优势的产业领域,我国产品开始显示出逐步增强的竞争力。如表3显示,2005年以来有机化学晶,铝及制品,电机、电气设备及其零件等章的产品的TC指数有较为明显的上升趋势。72章钢铁TC指数波动相对较大,但2009年之后显示出明显的上升趋势。84章产品在2007年前呈现明显的竞争力增强趋势,2009年欧债危机后受到一定影响,TC指数有所下降,但仍是我国的优势产业。我国在上述产业显示出竞争力增强的趋势。而中欧产业竞争性的逐步增强也促使欧盟出于保护产业的角度而进一步扩大实施贸易保护主义的领域,从我国的传统优势领域扩大到新的竞争性领域。

  2.欧债危机后中欧产业竞争性的发展趋势

  中欧产业竞争性的逐步增强是长期趋势,这与我国要素成本优势的转变以及产业升级的趋势是息息相关的。欧债危机并不会对此长期趋势产生显著影响。从实证分析的角度看,欧债危机以来,我国对欧盟出口产品TC指数上升趋势明显,受到影响的只有84章产品,而其他产品基本上没有显示出竞争力下降。而从84章产品的贸易情况看,2009-2011年我国对欧盟出口分别为546亿美元、699.3亿美元和739.1亿美元。与此同时进口分别为356.5亿美元、433.2亿美元和538.9亿美元。出口与进口均保持了较高速度的增长,显示出中欧84章产品(即核反应堆、锅炉、机器、机械器具及零部件)的贸易竞争性的增强。本文认为,欧债危机后总体上中欧产业的竞争性仍会逐步增强,因而导致未来中欧贸易摩擦的范围与程度会进一步加深。

  (三)欧债危机后欧盟内部经济发展不平衡导致贸易政策差别

  1.欧盟内部板块经济不平衡

  在欧盟成员国内,不同的成员国由于其经济基础的不同,在贸易政策方面的优先选择也不同。

  从欧盟国家整体的贸易政策偏好看,北欧、英国、爱尔兰偏向自由贸易,而西欧、南欧、东欧倾向贸易保护。但不同的国家对不同的产业保护的程度也有较大差异。表4显示法国、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和希腊在内的西南欧国家,由于经济结构调整迟缓,仍保持着大量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如纺织服装业与制鞋业等,但劳动成本远高于中国,在竞争中处于劣势,因而容易受到大量中国进口商品的冲击。农业、纺织、钢铁仍然被多数国家列入需要保护的产业。而比利时对化学制品、荷兰对电子、德国和英国对于航空业也分别实施比较偏向保护主义的贸易政策。从自由化政策的角度看,大多数国家对于一般制造业均采取相对宽松的贸易政策。

  各国有影响力的利益集团对于本国的贸易政策也有相当强的影响力。大型企业与农场主联盟在多数国家都有很强的实力,由这些利益集团发起的贸易保护案件是主流。

  2.欧债危机后不同板块贸易政策的差别

  欧债危机后,欧洲经济总体不景气,各国尤其是偏好贸易保护的国家均存在大量的失业。来自中国的商品更对相关制造行业的就业人员构成了威胁,可能引发更强烈的贸易保护倾向。具体而言,北欧、德国、英国、爱尔兰与中国的产业互补性相对较强,主要保护的产业为农业、航空业,对于与中国竞争性强的制造业而言,在本国经济中所占比重不高,因而发生贸易摩擦的概率较小。而西南欧与东欧与我国产业的竞争性相对更强,其纺织、钢铁及金属制品等劳动密集型制造业在本国经济中仍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因而在欧债危机后经济发展与就业都受到较大影响,这些板块的国家对我国发起贸易救济的可能性更高。

  三、中欧贸易摩擦的发展趋势

  (一)中欧贸易不平衡的相对缓解不会对贸易摩擦的减轻产生明显效果

  欧债危机后中欧贸易不平衡的程度可能将有所缓解,但这并不能说明中欧贸易摩擦的程度也有可能减轻。中欧贸易不平衡是贸易摩擦产生的宏观背景,并不是直接原因。比贸易不平衡更能直接影响中欧贸易摩擦程度的是欧盟各国的就业状况以及相关产业的发展及受冲击情况。从实践情况看,2009年虽然我国对欧盟贸易顺差大幅减少,贸易不平衡状况有很大的改观,但当年欧盟仍对我国产品发起7件贸易救济案件,到2010年贸易救济案件进一步提升为10件。

  (二)中欧贸易摩擦的产品范围会进一步扩大

  随着中欧产业竞争性的逐步增强,中欧贸易摩擦的产品范围会进一步扩大。欧债危机后欧盟对我国发起案件最多的行业是电子产品和钢铁产品,针对化学品的调查案件略有减少。未来救济案件仍将以化学品、钢铁产品为主,而电子产品以及部分机械产品的案件会有所增长。随着我国的产业升级,与欧盟在29章有机化学品、85章电机电气设备及其零件以及86章铁道及电车道机车等产品的竞争将更加激烈。而欧盟相关产业的利益集团也会向政府施加压力,以上领域的贸易摩擦案件会进一步增加。

  (三)反补贴将逐步成为中欧贸易摩擦的重要形式

  从中美贸易摩擦的情况看,美国对中国产品实施的反补贴调查,尤其是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案件数已经大幅度提高,反补贴措施的重要性不断提升。欧盟向来紧随美国动向而行动,未来中欧贸易摩擦中也会遵循这一趋势。

  (四)市场经济主体问题仍不能在近期解决

  20036月,中国首次向欧盟提交市场经济地位申请书,但这次申请遭到了拒绝。自2004年以来,欧盟在承认我国市场经济地位的问题上基本上停滞不前,没有实质性的进展。从根本上讲,欧盟作为一个贸易保护主义倾向较强的地区经济集团,不愿放弃对中国实施反倾销的“便利”。欧债危机以来,欧盟委员会的贸易保护主义倾向明显抬头,在是否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上依然保守。

    四、应对中欧贸易摩擦的对策建议

  (一)积极开展经济外交,建立高度政治互信

  中欧贸易摩擦的很多问题均可归结为有政治背景的政策层面问题,如市场经济地位、反补贴相关政策、政府采购政策以及航空碳税等。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双方政府良好的沟通与互信,同时离不开外交层面的运作。双方政府需要适时在贸易摩擦问题上展开沟通,寻求解决方案。

  (二)加强与各利益集团的沟通与互动

  一方面加强与各进口商协会以及消费者协会等有助于推动贸易自由化的团体的沟通与合作,对欧盟政府部门施加影响力。另一方面也要积极寻求与各大企业集团,尤其是保护主义制造业的利益集团的良性沟通,了解其真正的利益诉求,在出口结构方面实现适度的调整,以协调双方立场。

  (三)针对欧盟内部不同板块制定对策

  重点针对欧盟内部贸易保护倾向严重的国家,尤其是将钢铁、化学品等作为重点保护产业的相关国家,如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以及希腊等国,通过走出去扩大投资、优化出口产品结构等方式减少贸易摩擦。

  (四)加强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谈判力度

  应积极把握欧债危机后欧盟经济急需寻求支持的良好时机,向其提出我方明确的利益诉求。目前距2016年仅有不足4年时间,且受美国影响,欧盟对我国发起贸易救济案件的渠道正在向反补贴转化,相对而言,反倾销在中欧贸易摩擦中的重要性将会下降。随着2016年的临近,该筹码的效力正在递减。因此,应加大谈判力度,力争在较短时间内解决该问题。

  (五)适当调整国内政策以加强反补贴案件的应对

  适当调整我国工业化战略的重心,使相关配套政策更为符合市场经济规则的要求。逐步减少政策导致的市场扭曲,为国内企业发展提供更为健康的市场环境。在钢铁、化学品、机械、电子等重点产业中积极推进我国企业与欧盟相关企业的战略合作,通过参股、相互投资等方式加强国内外企业的利益关联。

  (六)关注欧盟知识产权政策发展动向

  加强与欧盟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合作。进一步推进中国一欧盟知识产权项目,深化培训与能力建设、商标法修订、海关协作等方面的合作。在合作中加强双方对彼此知识产权制度体系的认识与了解,特别是把握欧盟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方向,以及对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与执法的完善所提出的挑战。

  (七)积极应对欧盟对我国加入政府采购协定所施加的压力

  中国作为一个政府作用相对较大、基础设施建设需求庞大的发展中国家,政府采购市场的规模和潜力是非常大的,这是欧盟极力催促中国加入《政府采购协定》(GPA),并施加压力的重要原因。要加强对欧盟公共采购法的研究,总结其谈判要价方案的代表性,理清其观点的前瞻之处,为完善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和提供对外谈判经验作好基础准备。

  (八)策略应对欧盟征收航空碳税问题

  一方面从多边角度联合美、俄、日形成利益共同体。中、美、俄在内的29个国家在莫斯科已共同签署了反对欧盟征收民航国际碳排放税的联合宣言,可在此基础上推进合作,进一步对欧盟施加压力。另一方面,从国内角度,可借鉴美国经验研究我国的针对欧盟碳税的反制措施,包括我国航空碳税相关立法的研究,作为备用方案。

  (九)为我国企业应对贸易摩擦提供全面的咨询服务

  政府与民间协会组织应把咨询服务放在重要位置上,为国内企业的应诉以及进入欧盟市场投资,建立分支机构提供更全方位的服务与便利。在贸易摩擦相关信息的咨询、欧盟相关政策的最新发展动向,以及欧盟相关领域的人员能力建设方面发挥更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