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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关于开展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紧急通知

来源:CNBM时间:

 

为深入贯彻中央领导同志近期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3〕16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深入排查治理各类安全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切实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国资委定于2013年6月至9月开展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中央企业要高度重视此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务必按照《通知》的工作部署,根据《国资委开展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见附件)的具体要求,全面深入做好相关工作。企业负责人要认真研究、周密部署,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加强协同,确保按照时间节点完成各项任务,并密切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开展执法活动和集中整治。

二、认真排查,务求取得实效

各中央企业要严格对照《通知》要求和《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国资委令第24号)的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把有关要求落到实处。一是确保检查活动的“全覆盖”。各中央企业及所属企业必须全面深入、细致彻底地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不留死角和盲区,确保对所属企业全面覆盖。二是检查过程中做到“零容忍”。各中央企业要突出对各类隐患和监管漏洞等薄弱环节的检查,检查过程中不走过场、不留情面,对隐患和问题坚持“零容忍”的态度,发现一例改正一例,不允许出现丝毫疏漏。三是检查过程中做到“严执法”。各中央企业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坚持“严”字当头,敢于动真碰硬,对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坚决依法依规予以纠正。四是检查结果要“重实效”。各中央企业在安全检查过程中积极采取“明察暗访、突击夜查、回头检查、交叉检查”等多种形式,要杜绝走过场的行为,务求检查取得实效。

三、做好总结,及时报送信息

各中央企业要对安全生产大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逐一登记建档,认真梳理,系统分析,切实加强管控和彻底治理。要对大检查开展情况做好总结,积极宣传报道和推广好的经验做法。要认真做好信息报送,及时报送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请各中央企业将安全大检查工作总结报告于9月30日前报送国资委。

    联系 人:国资委综合局  柳长森  韩兆明

联系电话:010-63193057  63192850  63192661(传真)

 

附件:国资委开展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

                            

                                                     国资委

                                                  2013年6月13日

 

      

                 国资委开展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中央领导同志近期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工作要求,对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3〕16号)具体工作部署,把集中开展大检查作为当前安全生产的首要任务,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要求,全面开展安全大检查活动,深入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堵塞安全监管漏洞,强化安全生产措施,提高中央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重点范围

在所有中央企业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重点检查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石油天然气开采、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冶金、消防、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铁路、民航、建筑施工、水利、电力、农业机械、渔业船舶、特种设备、食品药品加工、民爆器材等行业领域。突出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人员集中的作业场所,突出反复发生、长期未得到根治的重点问题。

三、组织保障

为更好的贯彻落实国务院的有关部署和要求,国资委成立由黄淑和副主任担任组长、综合局牵头、有关厅局参加的领导小组,督促指导中央企业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

四、检查内容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情况。 

各企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规定要求和中央领导同志一系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责任,开展“打非治违”,强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检查是否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是否把安全生产工作放在重中之重的位置来抓,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的责任分工是否明确、是否清晰、是否落实,是否做到监管工作的全覆盖,“打非治违”和专项整治是否取得实效。

(二)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和安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各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否落实到位,是否把安全第一、生命至上、保护职工生命作为最重要的职责,各类安全生产制度是否健全完善;各类建筑、设施、设备、生产经营各个环节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制度的要求;依法依规组织生产经营建设,加强安全管理、标准化建设、科技支撑、教育培训、持证上岗、应急管理等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情况;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和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情况。

(三)重点行业领域“打非治违”和专项整治情况。

 1.煤矿:贯彻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8号)和煤矿安全七项治本攻坚举措,严厉打击私挖盗采、超层越界开采等非法违法行为情况;超能力组织生产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停产整顿的小煤矿整改情况及复产验收情况。

2.金属非金属矿山: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地下矿山防中毒窒息专项整治和尾矿库专项整治情况;查处超许可范围生产、非法盗采等非法违法行为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3.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废弃等各环节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对油库、炼油厂、港区等重点区域危险工艺、危险产品和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情况;打击治理烟花爆竹企业“三超一改”、非法生产经营行为以及生产企业转产关闭退出情况。

4.消防:各企业人员密集场所及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高层地下建筑和“三合一”、“多合一”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情况,消防行政许可、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日常防火检查巡查、建筑消防设备设施和安全出口及疏散通道是否符合要求,应急疏散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

5.建筑施工: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排查治理起重机、物料提升机、施工升降机、吊笼、脚手架等设施设备安全隐患,落实防坠落、物体打击、触电、倒塌措施情况;查处违反法定建设程序和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等行为情况。

6.食品药品加工:涉及危险化学品使用设施、设备、安全附件的安全检查情况,重点部位自动监控、泄漏检测报警、通风、防火防爆设施设置维护及运行情况。

7.民爆器材:民爆器材生产工艺、生产流程、生产设备、安全监控设备、防火防爆设备等方面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四)生产安全事故教训汲取及责任追究情况。

各企业是否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深刻汲取事故教训,采取必要有效的措施,防范同类事故重复发生,有关责任人是否依法依规进行了责任追求。

(五)汛期安全生产及各类自然灾害应对工作情况。

各企业开展汛期隐患排查和隐患点除险加固,加强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情况,汛期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是否落到实处;强化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健全完善预防自然灾害引发事故工作机制情况。

五、工作安排

从2013年6月中旬开始,9月底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制定方案、动员部署阶段(6月中旬-6月底)。

各中央企业要尽快制定实施方案,迅速动员部署,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并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将有关情况送当地安全监管和行业管理部门。

(二)排查问题及隐患阶段(7月)。

各中央企业所属单位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大检查活动,查找企业存在的突出问题,积极排查各类安全隐患。国资委将组织召开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大会,对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通报、督促。

(三)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阶段(8月)。

各中央企业要对检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和隐患,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落实整改措施,确保发现的各类问题和隐患得到彻底根治。

(四)总结检查成效建立长效机制阶段(9月)。

各中央企业要对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情况进行总结汇总,分析检查过程中取得的经验,落实安全责任,完善管理制度,夯实管理基础,努力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六、有关要求

各中央企业及所属企业在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过程中,要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各种方式,对安全生产大检查进行广泛宣传,及时组织报道先进典型和经验;要做好动员部署,成立由企业有关负责同志牵头的安全生产大检查领导小组并明确牵头单位和联络人员,做好动员,落实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要接受职工监督,安全大检查过程中的隐患排查情况、整改方案和整改结果,都要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在单位内部公布,接受职工群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