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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共享

掌握法律规则 决胜出口市场

来源:《国际商报》发布时间:2012/10/9 11:44:58

        商场如战场,在国际贸易的战场上,法律规则往往成为封喉利剑,出口企业要充分重视对进口市场法律规则的学习和积累。只有掌握进口市场的法律规则,才能够主动识别陷阱,保护切身利益。

  案情简介

  20102月,内地出口商A公司向香港买方B公司出口服装,总价值10万美元,支付方式为货到付款(OA60天。应付款日后,B公司以A公司迟延交付货物、违反合同约定为由拖欠全部货款。A公司积极寻求和解,但B公司态度强硬,毫无商谈余地,双方陷入僵局。

  让A公司更感意外的是,拖欠发生两周后,竟然收到来自香港Y律师行的律师函,函称A公司因违反合同约定,给B公司造成巨大损失,损失金额共计12万美元,在扣减B公司应付的10万美元货款后,A公司应立即向B公司支付剩余的2万美元欠款,如5日内A公司不能提供已支付欠款的银行凭证,Y律师行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事。A公司感到事态的紧迫性和复杂性,立即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通报可能损失,并委托介入调查。

  案件分析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首先对买卖双方的贸易背景进行调查,了解到B公司是一家颇具规模的贸易商,在香港成功经营20载,已成为欧洲某大型连锁超市的主要供货商;A公司与B公司于2009年开始合作,由于采购量大、订单稳定,B公司已成为A公司的重要客户。

  鉴于B公司在律师函中提出明确的反索赔,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就迟延交付问题请A公司立即提出答复意见,A公司表示,第一,“迟延交付系客观情况所致。因B公司在2010年初下订单,正值年关,工厂劳动力不足,日夜赶工才勉强完成,迟延在所难免”;第二,“A公司曾就迟延出运时限与B公司沟通,提出通过空运方式运输该批货物,B公司未置可否,应视为B公司知悉此事,推定其同意延期交付”。初步判断A公司确实存在迟延交付情况,后续处理很可能陷入被动。考虑本案牵涉合同纠纷,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立即委托香港律师对案件进行全面梳理,律师分析认为:

  第一,双方签署的贸易合同中买卖双方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A公司面临潜在的法律风险。律师指出,合同约定适用香港法律,如发生纠纷,香港区域法院具有独任管辖权;在此前提下,在价格、交付、质检等环节为A公司设定了十分严苛的合同义务,如约定“本合同确定之货物价格,除非买方提出申请,自动适用于买方于12个月内重复发出的订单”、“如货物未按合同约定日期交付,卖方将支付货物价值2%/日的罚金”、“如买方对产品质量不予认可,卖方必须提供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SGS)出具的权威检验报告,并承担相关费用”等。律师认为合同条款处处为A公司布设陷阱,部分内容甚至已经违背基本的商业公平精神,A公司签署这样的贸易合同,无异于签署了一纸“卖身契约”。

  第二,B公司已就反索赔事宜在香港区域法院递交诉状,从专业角度分析,该法律行为带有明显的“防御性”。根据律师调查,B公司已正式向香港区域法院递交诉状,由于案件的被告A公司是内地的法人,根据香港法律规定,启动域外送达程序后,案件才进入排期审理阶段;B公司自递交诉状起12个月内可以申请启动域外送达程序。律师指出,B公司通过提起诉讼,有效制约了A公司在香港寻求救济的主动权,使其居于一种“进可攻、退可守”的优势地位。

  一方面,自提起诉讼之日起12个月内,A公司无法在香港针对B公司就同一事项提起诉讼,A公司丧失了寻求司法救济的主动权;A公司如委托香港律师与B公司谈判,B公司可以提出由其律师代为接受送达,则诉讼立即进入排期审理阶段,A公司丧失了获得法律援助的主动权。B公司有效制约A公司寻求法律救济的主动权,客观上为自身设立了一道保护屏障,该法律行为带有明显的“防御性”,使B公司首先做到“退可守”。

  另一方面,在不申请域外送达的情况下,B公司可以通过Y律师行给A公司施加压力,逼迫A公司接受反索赔条件;如果A公司不就范,B公司可以立即申请域外送达,推动案件进入审理阶段,则A公司将选择是否应诉。如果A公司不应诉,则B公司顺利获得缺席判决,反索赔主张得到法院支持;如果A公司应诉,将面临支付高昂的律师费、差旅费等诉讼费用,若诉讼被拖入拉锯战,费用可高达数十万港币,应诉与否,难以抉择。B公司有如设下连环套,环环相扣,步步紧逼,在整个谈判中做到“进可攻”。相较之下,A公司陷入进退两难的尴尬境地,十分被动。

  第三,如A公司委托香港律师处理本案,须按小时支付费用,即便不进入诉讼阶段,费用也将高达数万港币。根据律师估计,本案前期分析案情、拟定方案,律师需15个小时左右,按5000港币/小时计算,律师费的“起步价”在75000港币。一旦B公司申请送达,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费用无法预知,如果败诉,A公司可能还将承担原告的律师费等相关诉讼费用。A公司若选择继续,费用高企,前途未卜;若选择放弃,不仅10万美元货款无法收回,还需额外背负2万美元债务。A公司骑虎难下,难以抉择。

  局势对A公司十分不利,根据信用保险原理,如A公司主动放弃债权,出口信用保险将无法发挥补偿机制,A公司还需额外支付2万美元,净损失合计为12万美元。经过审慎分析和评估,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鼓励A公司在律师的专业配合下放手一搏。

  案件处理

  经过艰难抉择,A公司最终选择主动应对,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协助下,A公司与香港律师达成一揽子合作方案,即将未来可能发生的种种情况按不同节点划分阶段,按阶段支付律师费,总体费用采取“封顶保底”的原则。

  由于律师的介入,B公司通过威吓逼迫A公司就范的企图落空,很快启动了域外送达程序,案件在香港区域法院进入审理阶段。由于筹备充分,A公司第一时间对诉讼作出回应。根据律师判断,本案诉讼进入拉锯战的可能性不大,从专业角度分析,第一,B公司本身并不愿意在这场诉讼案件中投入过多精力;第二,B公司主张事由并非毫无破绽,其对本案也无绝对胜诉的把握。只要A公司顶住压力,积极应诉,B公司很可能会主动提出庭外和解。

  果然B公司很快提出和解,双方通过磋商,最终达成一致,B公司支付6.5万美元货款,双方签署《谅解备忘录》,B公司撤诉。

  启示与思考

  商场如战场,在国际贸易的战场上,法律规则往往成为封喉利剑,出口企业要充分重视对进口市场法律规则的学习和积累。

  本案中,A公司正是因为未能充分理解、掌握、运用进口市场的法律规则,而一度使自己陷入十分被动的境地。特别是法律体系相对发达的欧美国家,只有掌握进口市场的法律规则,才能够主动识别陷阱,保护切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