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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片专利门”的反思

来源:中国复材法律事务部 罗皞宇 龙治宇发布时间:2013/4/18 15:22:01

        一、纠纷之争的背景

        在全球化的浪潮下,2001年我国终于加入了WTO,因此我们也面临空前的机遇与挑战。在WTO的框架下,关税壁垒日渐削弱,但技术壁垒与知识产权壁垒却强化。许多大的跨国公司抛弃了传统的牟利方式,利用现有的法律框架,另辟蹊径,在走一条“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垄断化”的道路,以期获得***化的利润。在此背景下,众多踌躇满志意欲有所作为的中国企业,尤其是那些正在走向世界市场的企业,即将或正在经历一场前所未有的技术壁垒与知识产权风暴的双重洗礼。知识经济的进步使知识产权成为现代化市场的高级“准入证”。谁拥有了专利,掌握了标准就拥有了***的王牌,就可以获取***化的利润。面对这些,我国所拥有的劳动力优势在竞争的天平上就显得不那么重要了。

      叶片是风电部件中确定性较高、市场容量较大、设计技术含量较高的行业。

 

        二、案件简介

       1998年9月,LM玻璃纤维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风车转子和用于该风车转子的机翼型叶片”的专利申请,并于2004年获得发明专利授权。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中最主要的一点是:叶片外部三分之一以向外并向前预弯的方式延伸。

        2005年初,上海玻璃钢研究院开发了采用预弯技术的1.5兆瓦风力机叶片,了解到LM公司的发明专利的情况,他们意识到开发采用预弯技术的1.5兆瓦风力机叶片会侵犯到LM公司的专利。

        通过收集国内外技术资料,上海玻璃钢研究院认为LM公司专利的权利要求所规定的技术方案并没有产生新的、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不具备创造性,是一项公知的技术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很容易做出类似方案,因此明显不符合专利法对创造性的要求,LM的专利应当无效。

        案件争议焦点:LM公司的“叶片预弯”发明专利是否具有创造性和新颖性。

        2005年5月,上海玻璃钢研究院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LM风力机预弯叶片发明专利无效。以后两年间,经过判决无效、对方起诉、一审裁决突起风云,到二审终审判决无效,几经周折,LM的该发明专利以宣告无效告终。

 

        三、法理分析

        案件中上海玻璃钢研究院以LM公司:“叶片预弯”不具有创造性和新颖性为由要求宣告LM公司的专利无效。

        根据《专利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这里就涉及到怎样认定创造性的问题。专利创造性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专利法中有不同的称谓和表述,美国及专利合作组织将专利创造性称为“非显而易见性”,欧洲专利公约的成员国专利法将专利创造性称为“创造性步骤”,日本将专利创造性称为“进步性”。我国第一次出现“创造性”是在第一部《专利法》中,根据我国的《专利审查指南》相关规定,“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发明有显著的进步,是指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审查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应当审查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同时还应当审查发明是否具有显著的进步”。可见,我国专利法中的“创造性”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是“突出的实质性特点”,需要以“非显而易见性”解释;另一部分是“显著的进步”,体现为“有益的技术效果”。这两部分是并列关系,不可或缺。同时根据我国《专利审查指南》中:“一件发明专利是否具有创造性,只有在改发明具备新颖性的条件下才予以考虑”,可见,专利的创造性和新颖性是密切相关的。

        案件中上海玻璃钢研究院正是以创造性和新颖性对LM公司的“叶片预弯”提出的质疑。

         创造性和新颖性作为专利发明的判断标准,我们应该注意它们之间的关联性,同时更应该注意它们之间的区别。

 

       四、总结

       本专利纠纷形式上是中国的一家院所与LM的专利之争,实质上是国内风电产业的发展之争。在本专利纠纷一审风云突变之际,中国复材积极呼吁并联络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主持召开的叶片行业会议,国内各企业商讨达成共识,为了中国新能源的民族产业的发展,从法理出发,对上玻院应诉积极提供支持。LM公司虽然于1998年9月4日在中国申请发明专利,但该专利的技术并没有创造性,制造出来的叶片是弯曲的,早已有类似的思想和技术方案。LM的专利在德国也申请了专利,在2003年LM的专利被德国专利局宣告无效。

       本专利门事件,历经知识产权复审委员会的复审以及法院的一审二审,在国内企业和行业协会的努力下,最终促使LM在中国的“预弯叶片专利”纠纷得到圆满的结果。但从国家知识产权局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专利数据库中定期发布更新的专利数据得知,我国在风电相关领域的专利与世界发达国家风电的专利相比较,还是存在一定的差距。

       从可持续发展战略出发,风电的潜能正在不断的开发中,可以说风电从过去的补充领域逐步走向替代领域,LM公司“叶片预弯专利”纠纷显示出我国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弱势和存在在隐患。由于核心技术掌握得少,我国风电企业纷纷从国际风电巨头那引进技术,技术买来就开工生产,造成了一哄而上的局面。最终导致很多涉入该行业的企业不仅没有赚钱,反而惹“祸”上身。

       我国的风能资源丰富,继而也使得我国成为诱人的风 电市场,那么会吸引更多的国外优秀风电企业来竞争。因此面对越来越激励的竞争环境,我们势必要对风电方面的知识产权做一番梳理,识产权之争已经渐渐成为企业间一种常规竞争手段,掌握核心知识产权技术,堵住可能产生知识产权纠纷的缺口,减少投资的风险,不仅关系到企业的发展,从长远来看也关系到我国风电产业的自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