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自宣纸之乡安徽泾县的“红星”宣纸,是首批国家原产地域保护、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享有“纸中茅台”之称。由于近年来价格攀升、货源紧俏,出现“一纸难求”的热销状况,让其成为不法分子眼中的“摇钱树”。他们通过低价制作山寨版“红星”商标标识,包装普通书画纸,以次充好牟取高额利润。
2011年9月,被告人曹彬、李猛、张伟华、张新决定用普通书画纸制作、假冒“红星”牌宣纸牟取暴利。据公安、检察部门调查,自2011年9月至2012年6月,被告人曹彬、张伟华、张新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中国宣纸集团公司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中国宣纸集团公司已注册商标相同的“红星”商标,并将该商品出售;被告人李猛明知“红星”商标标识是他人注册商标的标识,仍擅自制作、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产品卡、外包装标签、封口标签、防伪标签计48000件。经法院审理,被告人曹彬、张伟华、张新非法经营数额达到38万元,被告人李猛非法获利1.3万元,情节严重,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