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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案例解析

来源:中国司法杂志发布时间:2010/10/20 0:00:00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下称深圳分会)根据“合资经营‘**装饰工程公司’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以及申请人**有限公司(下称申请人)于1997年6月25日提交的仲裁申请书,于1997年6月26日受理了申请人诉广州**厂关于上述合同的争议案(受案号:***深国仲受字第*号)。

  本案适用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下称仲裁规则),依照仲裁规则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案争议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应适用简易程序。

  深圳分会秘书处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地址将仲裁通知、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以及申请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及附件于1997年6月28日以EMS特快专递方式邮寄给广州※※厂, 由于申请人和广州**厂未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时间内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下称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独任仲裁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曾**作为独任仲裁员,于1997年8月5日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深圳分会秘书处于1997年8月7日给申请人和广州***厂发出仲裁庭组成通知。

  1997年8月1日,**分会秘书处收到广州**厂提交的答辩书,对本案的程序和实体问题进行了答辩,**分会秘书处于1997年8月8日将广州***钢厂的答辩书转给了申请人。

  由于申请人对广州***厂能否作为本案被申请人间题不能明确,对广州**钢厂参加答辩问题不能作出说明,因此,仲裁庭决定前往广州对此问题进行调查。1997年10月30日至31日,仲裁庭前往广州市**工业总公司、广州市经济委员会、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调查。

  1997年11月25日, 申请人根据上述调查材料给深圳分会来函称: “关于【**】深国仲受字第**号仲裁案。依据广州市冶金工业总公司穗冶(***)**号文、广州市经济委员会穗经生(**)**号文的规定, 原我方申请仲裁的被申请人主体广州***厂与广州第三**合并,其全称为广州**总厂、彩色带钢厂。故【**】**国仲受字第××号仲裁案的被申请人更改为:广州**总厂**厂”。

  **分会秘书处将申请人的上述函件转给了广州**带钢厂,广州**厂对以前所进行的程序并未提出异议。

  仲裁庭商**分会秘书处决定于1998年1月23日开庭审理本案,**分会秘书处将开庭通知送达给双方当事人,仲裁庭如期开庭, 申请人的清盘人李**和代理人***、**、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和代理人何雁飞、何永泰、沈奕云均参加了庭审,开庭前,仲裁庭征询了双方当事人对仲裁庭组成人员的意见,双方均表示无异议。双方出庭人员作了陈述和辩论,仲裁庭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调查。庭后,双方当事人均提交了补充材料。

  申请人提交了经香港律师范**公证的一套文件,证明根据香港公司注册处的记录, 申请人于1996年2月16日经该公司股东特别决议由当日起自动清盘,还证明股东特别决议已委任李**先生为该公司的清盘人,处理该公司清盘的一切事宜。

  因仲裁庭不能在开庭之日起30日内, 即于1998年2月23日之前对本案作出仲裁裁决,仲裁庭要求延长作出仲裁裁决的期限,经深圳分会秘书长同意,本案作出仲裁裁决的期限延至1998年5月23日。深圳分会秘书处于1998年2月1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上述延期通知。

  **年5月23日,仲裁庭作出裁决书。

  现将本案案情、仲裁庭的意见及裁决分述如下。

  一·案情

  1985年2月18日,广州***厂作为甲方, 申请人作为乙方,双方在广州签订了“合资经营 ‘香江装饰工程公司’合同”(下称合资合同),成立**装饰工程公司(下称合资公司),合资合同中与本案争议有关的内容如下:

  (一)合资公司的法定地址为广州市**号:合资公司承接国内一切室内外装饰工程施工、设计、装饰、空调安装等,

  (二)合资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万元,其中甲方以场地、办公室、营业部等折合人民币25.5万元, 占总投资51%, 乙方以提供装饰先进工具及流动资金共(人民币)24.5万元,占总投资49%。

  (三)甲方负责:1、向合资公司提供营业部50m2(100元每平方米)、写字楼、设计室50m2(800元平方米)、仓库200平方米 (500元平方米)共计500 平方米及水电、电话设施的形式出资向合资公司投入资本为人民币20万元,流动资金5.5万元,总计为人民币25.5万元;2、负责完成营业部装饰工程(人民币3万元);3、负责办理合资公司同国内有关部门的业务、联系事宜;4、协助乙方为合资公司办理进口设备、材料的手续及相关事宜。

  乙方负责: 1、负责向合资公司提供装饰工程之先进设备、工具、装饰营业部和写字楼等所需之进口材料、交通工具、加工机械,首期投资人民币10万元(投入进口设备表1、工具附表4),第二期投资14.5万元,总计人民币24.5万元;2、负责提供陈列工程图片、装饰材料样板;3、负责提供先进装饰技术资料、技术人员、设备图纸;4、负责合资公司承接工程在国内确无法解决的装饰设备、材料的进口。

  (四)合资公司利润分配原则是,公司营业的总收入除扣去工程的成本和应缴纳国家的一切税收及公司的一切费用后余下利润另提取企业储备资金、发展资金和职工福利基金,纯利润分成按双方投资比例分成。

  (五)合资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设董事3人, 甲方2人, 乙方1人,董事长由甲方担任,副董事长由乙方担任,董事由甲方担任,董事长任期四年。

  合资公司设立经理室,由董事会任命正、副经理各1人组成,负责公司的日常行政管理工作。

  (六)甲、 乙双方的合营期限为十年,合营期限从合资公司经核准颁发营业执照之日起算。期满后如双方同意延长期限,应按规定在合同期满六个月前提出申请。

  (七)合营期满或提前终止合同,董事会应负责清算,其清算的资产在清偿债务和其他义务后, 甲、 乙双方根据投资比例进行分配。

  (八)对本合同及其附属协议的修改和补充,必须经甲、 乙双方的书面同意,并报原批准合同的主管机关批准,才能成立。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是由于合资公司连年亏损,无力继续经营,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并报原批准合同的主管机关批准,可以提前终止合营和解除合同。

  由于合营一方不履行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协议、合同、章程规定,造成合资公司无法经营或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经营目的,视作违约方片面终止合同,对方除有权向违约一方索赔外,并有权按合同规定报原批准合同主管机关批准终止合同。

(九)本合同及其附属协议的任何一方在未征得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本合同及其附属协议规定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转让在未征得对方事前明确的书面同意之前,均属无效。